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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离婚的滑坡

2003年,在顾里奇(Goodridge)对公共健康部一案中,马萨诸塞州高等法院把婚姻定义为一种私人、排他的结合,一种性与爱的关系。法院承认,这种重新定义的目的,是为了推翻马萨诸塞州婚姻法的传统观点,使同性婚姻合法化。可能其他州也会跟随这种做法,而有些州已经这么做了1 是什么原因让社会上如此多的人认为同性婚姻合理,以至于已经在有些州成为合法的了呢?很多探究这个问题的学者在无过错离婚 的增长上找到了答案。今天,婚姻观随着无过错离婚而改变,使得维护传统婚姻越来越困难。从一点滑向另一点的滑坡论证可能很危险,但从无过错离婚滑向同性婚姻的情形,却值得认真对待2

在1960年以前,美国政府在奸淫、遗弃,有时也在家暴的情况下,准予离婚。出错的一方可能会失去对孩子的监护权,或得不到赡养费。公众对于配偶双方应该如何彼此相待,持有大致固定的期望。婚约不是可以随意撕毁的一张纸;从教会到法庭的社会期望,都使婚姻之约有力量3 但是,根据长期在胡佛研究院的研究人员珍妮弗•罗柏克•茂思(Jennifer Roback Morse4, 这种基于过错的系统开始受到激烈的批评,被指责为不尊重人,也没有必要。不尊重人,是因为夫妇想要离婚的时候,总会找办法来离婚,即便那意味着在没有过错的时候也要找出错来。没有必要,是因为有些人争辩说,离婚政策的改变不会影响总的离婚人数5 如此一来,无过错离婚就出台了。据此,夫妇一方可以单方面终止婚姻,而原因纯粹只是这个关系已经名存实亡。1969年,加利福尼亚州通过了第一例无过错离婚法。1985年,南达科他州成为最后一个赞同该政策的州6 同时,离婚的数量从1970年的708,000上升到2004年的大约一百二十万7 此外,无过错离婚不仅增加了离婚的数量,还永远改变了美国人对婚姻的认识。对离婚的再定义使得对婚姻的再定义也成为可能,而婚姻相应地就被定义为私人之间临时的世俗结合。无过错离婚的兴起,给人们对待婚姻的态度带来的改变包括如下三点,它们特别为同性婚姻铺平了道路:

婚姻是为了自我完善:路易斯安娜州立大学的法律教授凯瑟琳•肖•斯巴特(Katherine Shaw Spaht)辩称,欢迎无过错离婚的文化赞同“这样一种观念:个人天生就有追求生命意义的自由,而这个意义就是自我完善8” 如果婚姻不能使人“自我完善”,就失去了理由,不应该要求配偶留在这个婚姻里。同理,如果同性、多偶或乱伦的婚姻能让人“自我完善”,没有哪个州应该说“不行”。

婚姻是一次商业冒险:无过错离婚使道德下滑,为此而悲伤的国家天主教生命伦理中心主任约翰•哈斯(John M. Hass)观察到:“当婚姻关系不再有利、或使人满足,配偶的任一方都可以随意解除它9” 当婚姻仅仅是建立在财产上的一个制度,婚姻的瓦解就变成财物的分割。当离婚被淡化为财产转移,不久,婚姻的神圣也就随之降级了。

婚姻是“个体的临时组合”:无过错离婚使婚姻变成暂时(大多数结婚的人都将离婚)和私人的——正如茂思所说,每个个体都有权利“平稳、干净地分手,然后继续生活10” 这种对随意分手的“权利”的强调,被那些倡导同性婚姻的人所利用。毕竟,这种随意分手的“权利”,与想和谁结婚就和谁结婚的“权利”,是一致的。

所以,当珍妮弗•茂思说,“以无过错离婚为开端的趋势,其终点就是同性婚姻,”并没什么可大惊小怪的11 一旦把道德和属灵的实质从婚姻中剥离出去,谁能指望划出底线呢?

注:
1

2009年初,马萨诸塞和康涅狄格州都向同性伴侣发放了婚姻执照。对各州在这个问题上的观点的总揽,请见“同性婚姻、民事联姻和家庭关系”,州立法机构国家会议网站,http://www.ncsl.org/programs/cyf/samesex.htm(2009年3月17日访问)。

2

对滑坡问题的辩论本身是很危险的,因为很容易走向相反的方向。例如,有人可以声称,梅尔•吉布森(Mel Gibson)的《基督受难记》很不幸,因为它鼓励好莱坞制作更多的宗教电影,而这些制作无疑将是粗制滥造的,从而造成空前的属灵混乱。这种观点和那些乐观的人相反。乐观者预期,会有更令人满意的圣经电影出现,因为制片商看到这类影片有大批观众。该怎么解决这样的困境呢?要小心地呈现这个斜坡每一面出现的可能性有多大;无过错离婚提供了很好的例子,因为婚姻状态结果的那一面,既可预测,又很明显。进一步来说,认为同性、多偶和乱伦婚姻都在同一斜坡上,也是公平的,因为“无过错”的想法暗示,在婚姻中没有真正的道德准则来禁止这些。

3

美国离婚史的简单概览可见凯瑟琳•肖•斯巴特(Katherine Shaw Spaht)的“婚姻法目前的危机”,收录于《 婚姻的意义:家庭、州、市场和道德》,罗伯特•乔治(Robert T. George)和珍•贝斯克•艾士坦(Jean Bethke Elshtain)编(Dallas: Spence Publishing Company, 2006),第215-221页。

4

“珍妮弗•罗柏克•茂思(Jennifer Roback Morse)”,胡佛学院网址,http://www.hoover.org/bios/morse.html(2006年7月31日访问)。

5

珍妮弗•罗柏克•茂思 Jennifer Roback Morse),“为什么单方面离婚在自由社会中无立足之地”,见于婚姻的意义,第89-90页。

6

约翰•哈斯(John M. Hass),“当代世界”,见于《基督徒婚姻:历史研究》,戈兰•欧森(Glenn W. Olsen)编(New York: The Crossroad Publishing Company, 2001),第336页。南茜•科特(Nancy F. Cott)说得很清楚:“加利福尼亚首先于1969年采纳了‘无过错离婚’,四年之内至少36个州允许了这种选择。到1985年,每个州都走上了这条路,虽然没有都采用‘无过错’这个名目,但内容基本上是相同的,即确实不能相处的一对夫妇可以终止婚姻。”《公众表决:婚姻和国家的历史》(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0),第205页。

7

哈斯,《当代世界》,第336页。也见于《国家重要统计和报告》,由疾病控制中心发布,第53卷,第21页(2005年6月28日):

8

斯巴特,“婚姻法目前的危机”,见于婚姻的意义,第221页。

9

哈斯,《当代世界》,第336页。

10

茂思,“为什么单方面离婚在自由社会中无立足之地”,见于婚姻的意义,第90页。

11

同上,第7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