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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权主义,启蒙运动和无过错离婚——1969

1969年9月4日,加利福尼亚州州长罗纳德•里根(Ronald Reagan )签署了该州的家庭法案——美国的第一个“无过错离婚 ”法规。这项法规源自一项几乎长达十年的研究项目,由州长家庭委员会负责。颇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该项目的目标本来是为了强化加州的婚姻、并降低该州飙升的离婚率。委员会初步建议的几种措施应该是行之有效的:比如,强制性的离婚前咨询、一个能提供各种修复婚姻服务的“婚姻医院”、以及独立的处理离婚诉讼的家庭法庭。但是,最终该州议会却把加州的离婚法改成了单一条款:在离婚程序中去除了以“过错”为理由的条件。

1969之前,美国每个州都规定,离婚必须以当事人或另一方的过错为基础1 早期的美国人继承了基督教传统,认为婚姻是神所规定的,有益于配偶双方以及整个社会。基于这个原因,教会和各州都注重确保婚姻不会在没有充足理由的情况下解体。到了1969,许多因素综和起来腐蚀了婚姻的概念2 其中两个是启蒙运动的自由主义和激进的女权主义。

在启蒙运动之前,西方文化认为,婚姻有四个不同、但互补的方面:它是一个两人之间的盟约 ,是一个由教会成就并牧养的属灵机构,是由所在州承认并鼓励的社会财产,并且也是源自人类社会本身秩序的自然制度。在十七、十八世纪,启蒙运动的思想家们引进了新的婚姻神学理论,把它仅仅定义为在达成同意的成人之间的自愿性合同。他们争辩道,婚姻的精髓既不在于它的自然特征,也不在于它的社会性或属灵特征,而仅仅是双方自愿的交易。这个交易的条款并非来自自然法则或圣经。它们由婚姻双方自己设定,因而他们自己有权在合适的时候保持、修改或取消这些条款3 这些“合同自由”和“性隐私”的观点给无过错离婚法案铺平了道路;根据这种法律,在配偶一方宣称“无法调和的分歧”之外,无需更好的理由就可以解散一个婚姻。

1972年,随着玛丽•沃斯通克拉芙特(Mary Wollstonecraft)《为女权辩护》一书的发表,女权主义诞生了。尽管她为了很多立法问题争辩,诸如教育改革、平等参政权利、甚至禁止堕胎,沃斯通克拉芙特也把某些婚姻称为一种“合法嫖娼”4 到了1960和1970年代,沃斯通克拉芙特的追随者把她的论点变成对离婚的强烈支持。她们说,对于在丈夫家长式的压迫之下感到沮丧、失望的或爱冒险的妇女来说,离婚是合法逃脱的完美途径。一个作家写到:“离婚会成为你所做过的最棒的事。5 在几年之内,女性主义者就成功地在所有五十个州使按需要离婚成为法律。

多年以后,罗纳德•里根说,他为了签署无过错离婚法而非常抱憾6 无过错离婚在美国促成了40-50%的第一次离婚,以及60%的第二次离婚7 离婚并没有带来所期望的自由,反而使20-30%的女人比婚前更贫穷8 和生活在双亲家庭的孩子有11%的贫困相比,与单亲母亲一同生活的孩子们经受着可怕的38%的贫困率9 专家们也指出,离婚家庭的孩子表现出长期的精神创伤,也缺乏社交技巧。面临这样的悲剧,常常只有教会在改正错误。除了通过教导怎样使婚姻健康来预防离婚,牧师们还可以把婚前咨询作为婚前要求,以此把多个教会联合起来,帮助建立社区婚姻政策。最后,教会的代表也可以在他们各自的州里支持改革离婚法律,使得无过错离婚成为非法、或者更难达成。这些措施可能会是重建家庭稳定性的第一步。

注:
1

在大多数州,奸淫、抛弃或虐待是离婚的唯一法律条件。毫不令人吃惊的是,内华达州比其他州有着更自由得多的离婚政策,并由此兴起了“移民离婚”产业。这是和该州长期在法律上的自由主义倾向同步的。在20世纪初,内华达州人口最少,并且继续减少。在银矿开采没落之后,新的定居者不愿来沙漠生活,于是当局决定使几种在邻州加利福尼亚被禁止的行业在该州合法化,包括赌博、卖淫以及无过错离婚。

2

见《关键时刻杂志》文章:“基督徒的婚姻确实持久”。

3

小约翰• 维特(John Witte, Jr. )“婚姻的意义”(The Meanings of Marriage),最重要的事First Things)杂志 126, (2002年10月): 第30-41页, http://www.firstthings.com/ftissues/ft0210/articles/witte.html (2006年8月9日访问)。

4

玛丽•沃斯通克拉芙特(Mary Wollstonecraft),为女权辩护(A Vindication of the Rights of Woman ),(1798,伦敦再版:Gregg International Publishers, 1970), 第338页。)

5

梅尔•克兰兹乐(Mel Krantzler),《开创性的离婚:个人成长的新机会》(Creative Divorce: A New Opportunity for Personal Growth )(New York: M. Evans, 1973)

6

迈克尔• 里根(Michael Reagan),《两次被采纳》(Twice Adopted), (Nashville: Broadman and Holman Publishers, 2004), 44。

7

朱迪斯•沃勒斯汀(Judith Wallerstein)和散德拉•布雷克斯利(Sandra Blakeslee),《出人意外的离婚表征:25年标志性研究》(纽约: Hyperion出版社,2000),第295页。也参见卡莉•百尼迪(Carey Benedict),“离婚是否太容易了?”,健康杂志13,第7期,(1999年9月):第123页;凯伦•S•彼得森(Karen S. Peterson),“43%的首次婚姻在15年后结束:研究表明,年龄和婚姻成功有关”,今日美国,2001年5月25日;艾伦•M•帕克曼(Allen M. Parkman),“扭曲的心愿”(Lanham,MD:Rowman & Littlefield 出版社, 2000年)。

8

百尼迪(Benedict),第123页。因为女人通常获得孩子的监护权,所以她们也负担养育孩子的主要责任。研究表明,离婚之后女人的收入下降50%。

9

尼古拉斯•兹尔(Nicholas Zill)和克里斯蒂•温奎斯特(Christine Winquist),《领先一步:在变化的经济条件下美国家庭如何生活》(华盛顿特区:Child Trends出版社,1994年),第17页。见萨拉•麦克兰纳罕(Sara McLanahan)和盖利•桑德发(Gary Sandefur),《成长于单亲家庭——问题与对策》(马里兰州剑桥:哈佛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88-9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