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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賊是地上的毛蟲”

不可偷盜。

出埃及記20: 15節 (新譯本)

倫敦人湯姆•華森(Thomas Watson) 是十七世紀一位懂得如何運用措詞的清教徒牧師。事實上,司布真(C. H. Spurgeon) 曾經讚美他的作品既“簡練”又不乏煽動性1 在對第八條誡命的評論中,華森解釋了為何偷盜是如此令人憎惡的一個罪:“盜賊是地上的毛蟲,是公民社會的敵人……神憎惡他們。2 換句話說,盜賊是生活在這個星球上最卑賤的一種受造物——他們不僅僅是那些被盜個人的敵人,也不僅僅是那些聖經被褻瀆的教會的敵人,而且是整個社會本身的敵人——是每一個人的敵人——信徒和非信徒都一樣。

當以色列人還是一群在神的保護下、在西奈山安營紮寨的流亡者時,神就賜給了他們十誡。之後,在出埃及記21-23章,上帝解釋了這些命令將來——也就是當以色列人最終到達應許之地之後——履行出來時的樣子。特別值得我們關注的是神有關以色列人和私有財產的誡命。畢竟,希伯來人過著殘忍的奴隸生活已經好多代了,那時甚至連他們的性命都不屬於自己(出1: 13-14, 22 )。但是現在,神要把迦南地賜給他們生活。而連同這片土地而來的是私有財產:農田,家畜,以及財物。這些人需要靠規則來生活;他們需要那四個簡單的字——“不可偷盜。”

當神說“不可偷盜”時,祂永久性地啟示了私人財產的基本原則。從而,以不容姑息搶劫這個簡單事實開始,第八條誡命將對希伯來人產生立刻而實際的後果。因此,比如說,倘若一個人因偷動物而被抓獲,那麼這個盜賊必須加倍償還(出22: 4 )。但是,如果他已經把牛羊宰了或賣了,那他賠償主人的方式就必須是“以五牛還一牛”或者“以四羊還一羊”(22: 1節 )。看起來神對那些犯罪比較徹底的盜賊懲罰得更多。但是為何處罰會如此嚴厲?一個人可能為了還清這筆罰款而不得不成為契約傭工。或許會吧,但是借用華森的話說,當一個人選擇偷盜而不是工作時,他就成為公民社會的敵人。他讓自己的生活更加容易的方法,只是使周圍的人生活得更辛苦。神公正地對一個盜賊施以嚴厲的懲罰,實在顯明了祂對一個民族的愛。

當然,在神向祂的子民宣佈“不可偷盜”的時候,祂不只是告訴他們要鄙視偷竊。祂也是在命令他們,要尊敬和重視私有財產。這便是祂在他們一開始住進應許之地的時候,就警告他們不要粗心和疏忽的緣故。在後來對第八條誡命的解釋中,神說,如果有人不把井口蓋好,以致有動物掉進裏面死了,井主就要對造成的傷害負責(出21: 33-34 )。同樣,如果有人任由他的牲畜到別人的田裏去吃草,那他就必須賠償土地的主人(22: 5節 )。類似地,如果有人起火燒毀了別人的禾捆,他也要負責——不管這場火是否是一場意外(22: 6節 )。換句話說,一個受“不可偷盜”這條誡命管轄的人,不能把疏忽當成一條合理的藉口;他們要對別人的財產保持謹慎而持久的關心。

正如華森所說,上帝“為一個人的財產設置了一道屏障,而若不是罪的緣故,這道屏障就不能被打破。3 因此,私有財產是基督教世界觀的一個重要組成成分,並且它應該在基督教的講臺上得到解釋、辯護,和宣講4

注:
1

司布真寫道,“湯姆•華森的系統神學(Body of Practical Divinity)是清教徒中最珍貴、最無可比擬的諸多作品中的一部;熟稔此書的人對它更是推崇備至。華森是眾多神學家中最為精准、有力,並極富說理性和引導性的一位;這些神學家使清教徒時期成為英國福音文學的全盛時期。”司布真著,“湯姆•華森小傳(Brief Memoir of Thomas Watson)” FiveSolas.com, http://www.fivesolas.com/watson/wattarget.htm (accessed November 10, 2005).

2

湯姆•華森著,“十誡 (The Ten Commandments)”(Edinburgh: Banner of Truth Trust, 1959), 第168頁。

3

同上,第167頁。

4

參考《關鍵時刻雜誌》的文章,“共產主義和貧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