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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動仇恨的言論:“專制主義正在悄悄逼近”

2003年晚些時候,瑞典卡爾馬(Kalmar)的阿克•格林 (Aake Green)牧師站在他的會眾前,就同性戀的危險性提出警告。他說:同性戀“不正常,在社會上就像身體裏可怕的癌症腫瘤一樣。 1 這些話會讓人為之一省,但它們並不是牧師的個人獨特觀點:這次講道,就像其他每次一樣,都是按照聖經在講。他的勸告是以聖經對同性戀的多方譴責為基礎的。

幾周之內,同性戀活動家把格林牧師告到瑞典當局。而2004年6月15日,在無視教會抗議的情況下,格林牧師以“煽動仇恨同性戀的言論”的罪名被判入獄1個月。公訴人謝爾•哈賽弗斯(Kjell Yngvesson)徹底否定格林信仰上的原因:“一個人想信什麼宗教都可以,但現在這是徹頭徹尾地攻擊同性戀。像他這樣在這個話題上引用聖經,就是煽動仇恨的言論。2 這位公訴人的論點——很明顯得到法官的贊同——從兩方面來說都是不祥之兆。首先,他宣佈聖經本身就充滿敵意。第二,他對瑞典基督徒提出警告:即使他們被容忍,前提也是他們不能根據聖經講道,不能稱同性戀為罪,也無論如何不能讓他們的宗教信念違背國家對“寬容”的定義 3

最近,針對“煽動仇恨言論”的立法在很多歐洲國家如雨後春筍般流行起來。瑞典2002年頒佈此法律,並且明確限制“教會講道”的信息。這項事實被同性戀活動家拿來大加利用,稱他們將全面考察教會,監督教會的教導是否違反此法。其他國家緊隨其後。2003年,英國員警收到有人發表煽動仇恨言論的指控,因此調查了賈斯特的聖公會主教;但他只不過提議說,靠著上帝的恩典,同性戀能夠改變他們的“性取向”。2004年,比利時隸屬政府的反種族歧視同權中心展開對80歲樞機主教古斯塔夫•約斯(Gustave Joos)的調查;他的罪名是稱同性戀行為為扭曲的。調查過程中的壓力令他精神崩潰4

這種趨勢也不僅止於歐洲。2004年4月,加拿大議會通過C-250法案。此舉把性取向也列入國家仇恨言論法的範疇。該法案由參議員勞裏埃•拉皮爾瑞(Laurier L. LaPierre)所倡導。此人是一位眾所周知的自由派同性戀,曾把基督教牧師描繪成“教會的獨裁者”。但同時他也毫不掩飾對旁人的偏見歧視:“你們這些人都有病”,他對一位批評者說。“上帝應該把你們都劈死。5 加拿大同性戀團體對新法律的通過欣喜萬分,因為他們知道,此法嚴格限制了牧師們傳講全備上帝話語的權利。一位批評家說:“牧師(和其他任何人)都需要非常謹慎地表達他們的觀點……我們不需要斷章取義地引用利未記。 6如何正確傳講利未記要由同性戀活動家和加拿大法院來決定,這真讓人無言以對。

美國的牧師們應該為憲法第一修正案感恩;因為無論瑞典還是加拿大都沒有這類法律。但正如一位阿克•格林牧師案的觀察家所意識到的那樣,“專制主義正在悄悄逼7 ”。的確是這樣。有人想把性取向加入仇恨犯罪法律,經過了3次失敗以後,這樣一個法案最終於2007年5月3日在美國國會眾議院獲得通8 。如果參議院也通過,那麼最終成敗就要由總統裁決了。人們不禁會想,這股勢力還能被遏制多久。儘管這些措施的擁護者說,教會講臺會得到保護,但對很多人來說,這種保證缺乏說服力 9

如果信仰自由與言論自由最終被連根拔起,被認為不如政治正確與寬容 重要,那麼牧師們該怎麼應對呢?他們會沉澱出那些“好的”、不太會被認為帶有仇恨的部分經文嗎?他們會避開那些定同性戀為悖逆神、為罪的經文嗎?又或者,他們會為了宣講上帝的全備真理而付出成千上萬的罰款、甚至坐牢的代價嗎?對於很多國家的牧師來說,需要勇氣去付出那種犧牲的時刻已經到來。對於那些在美國的牧師,這樣的時候也許比想像中的來得更快。

注:
1

拉爾斯- 哥瑞普(Lars Grip ) “失去講道的言論自由”《今日基督教》,2004年8月http://www.christianitytoday.com/ct/2004/132/12.0.html (accessed 8/13/04).

2

“瑞典牧師因‘反同性戀’言論坐牢,”《天主教福音新聞》,2004年,7月6日。http://www.cwnews.com/news/viewstory.cfm?recnum=30655 (accessed July 13, 2004).

3

見《關鍵時刻雜誌》文章,“對於‘寬容’的不寬容”。

4

“比利時司法”,《法蘭德斯共和國》http://www.flemishrepublic.org/pdf/flemishrepublic_2004-6.pdf (accessed June 30, 2007).

5

“加拿大同性戀參議員對基督徒們發出咒詛死亡的電郵” 生活新聞網站, 2004年2月13日, http://www.lifesite.net/ldn/2004/feb/04021301.html (accessed August 28, 2004).

6

R亞柏•莫勒(R. Albert Mohler)“加拿大宗教自由的結束”,《相互評論》,2004年5月http://www.crosswalk.com/news/weblogs/mohler/?adate=5/24/2004#1264412 (accessed July 13, 2004).

7

肖恩-蓋布(Sean Gabb)“要引述聖經:就送去坐牢”《自由生活評論》,2004年8月9日 (由肖恩-蓋布在網上轉載發表),http://www.seangabb.co.uk/flcomm/flc125.htm. 蓋布引用的是斯洛伐克議會議員對格林牧師一案的反應。

8

見“眾議會1592: 當地法律措施2007 防止仇恨犯罪條例 ” http://www.govtrack.us/congress/bill.xpd?bill=h110-1592 (accessed August 29, 2007).

9

舉例說明,,“牧師們與仇恨犯罪法案”, CNN,2007年8月6日http://www.cnn.com/video/#/video/bestoftv/2007/08/06/galanos.hate.crime.bill.cnn (accessed August 29, 2007). 又見兩位國會議員評論如下:http://www.house.gov/hensarling/rsc/doc/PB_050307_HateCrimes_Q&A.pdf and http://www.house.gov/paul/tst/tst2007/tst05070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