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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過錯離婚的滑坡

2003年,在顧裏奇(Goodridge)對公共健康部一案中,麻塞諸塞州高等法院把婚姻定義為一種私人、排他的結合,一種性與愛的關係。法院承認,這種重新定義的目的,是為了推翻麻塞諸塞州婚姻法的傳統觀點,使同性婚姻合法化。可能其他州也會跟隨這種做法,而有些州已經這麼做了1 是什麼原因讓社會上如此多的人認為同性婚姻合理,以至於已經在有些州成為合法的了呢?很多探究這個問題的學者在無過錯離婚 的增長上找到了答案。今天,婚姻觀隨著無過錯離婚而改變,使得維護傳統婚姻越來越困難。從一點滑向另一點的滑坡論證可能很危險,但從無過錯離婚滑向同性婚姻的情形,卻值得認真對待2

在1960年以前,美國政府在姦淫、遺棄,有時也在家暴的情況下,准予離婚。出錯的一方可能會失去對孩子的監護權,或得不到贍養費。公眾對於配偶雙方應該如何彼此相待,持有大致固定的期望。婚約不是可以隨意撕毀的一張紙;從教會到法庭的社會期望,都使婚姻之約有力量3 但是,根據長期在胡佛研究院的研究人員珍妮佛•羅柏克•茂思(Jennifer Roback Morse4, 這種基於過錯的系統開始受到激烈的批評,被指責為不尊重人,也沒有必要。不尊重人,是因為夫婦想要離婚的時候,總會找辦法來離婚,即便那意味著在沒有過錯的時候也要找出錯來。沒有必要,是因為有些人爭辯說,離婚政策的改變不會影響總的離婚人數5 如此一來,無過錯離婚就出臺了。據此,夫婦一方可以單方面終止婚姻,而原因純粹只是這個關係已經名存實亡。1969年,加利福尼亞州通過了第一例無過錯離婚法。1985年,南達科他州成為最後一個贊同該政策的州6 同時,離婚的數量從1970年的708,000上升到2004年的大約一百二十萬7 此外,無過錯離婚不僅增加了離婚的數量,還永遠改變了美國人對婚姻的認識。對離婚的再定義使得對婚姻的再定義也成為可能,而婚姻相應地就被定義為私人之間臨時的世俗結合。無過錯離婚的興起,給人們對待婚姻的態度帶來的改變包括如下三點,它們特別為同性婚姻鋪平了道路:

婚姻是為了自我完善:路易士安娜州立大學的法律教授凱薩琳•肖•斯巴特(Katherine Shaw Spaht)辯稱,歡迎無過錯離婚的文化贊同“這樣一種觀念:個人天生就有追求生命意義的自由,而這個意義就是自我完善8” 如果婚姻不能使人“自我完善”,就失去了理由,不應該要求配偶留在這個婚姻裏。同理,如果同性、多偶或亂倫的婚姻能讓人“自我完善”,沒有哪個州應該說“不行”。

婚姻是一次商業冒險:無過錯離婚使道德下滑,為此而悲傷的國家天主教生命倫理中心主任約翰•哈斯(John M. Hass)觀察到:“當婚姻關係不再有利、或使人滿足,配偶的任一方都可以隨意解除它9” 當婚姻僅僅是建立在財產上的一個制度,婚姻的瓦解就變成財物的分割。當離婚被淡化為財產轉移,不久,婚姻的神聖也就隨之降級了。

婚姻是“個體的臨時組合”:無過錯離婚使婚姻變成暫時(大多數結婚的人都將離婚)和私人的——正如茂思所說,每個個體都有權利“平穩、乾淨地分手,然後繼續生活10” 這種對隨意分手的“權利”的強調,被那些倡導同性婚姻的人所利用。畢竟,這種隨意分手的“權利”,與想和誰結婚就和誰結婚的“權利”,是一致的。

所以,當珍妮佛•茂思說,“以無過錯離婚為開端的趨勢,其終點就是同性婚姻,”並沒什麼可大驚小怪的11 一旦把道德和屬靈的實質從婚姻中剝離出去,誰能指望劃出底線呢?

注:
1

2009年初,麻塞諸塞和康涅狄格州都向同性伴侶發放了婚姻執照。對各州在這個問題上的觀點的總攬,請見“同性婚姻、民事聯姻和家庭關係”,州立法機構國家會議網站,http://www.ncsl.org/programs/cyf/samesex.htm(2009年3月17日訪問)。

2

對滑坡問題的辯論本身是很危險的,因為很容易走向相反的方向。例如,有人可以聲稱,梅爾•吉布森(Mel Gibson)的《基督受難記》很不幸,因為它鼓勵好萊塢製作更多的宗教電影,而這些製作無疑將是粗製濫造的,從而造成空前的屬靈混亂。這種觀點和那些樂觀的人相反。樂觀者預期,會有更令人滿意的聖經電影出現,因為製片商看到這類影片有大批觀眾。該怎麼解決這樣的困境呢?要小心地呈現這個斜坡每一面出現的可能性有多大;無過錯離婚提供了很好的例子,因為婚姻狀態結果的那一面,既可預測,又很明顯。進一步來說,認為同性、多偶和亂倫婚姻都在同一斜坡上,也是公平的,因為“無過錯”的想法暗示,在婚姻中沒有真正的道德準則來禁止這些。

3

美國離婚史的簡單概覽可見凱薩琳•肖•斯巴特(Katherine Shaw Spaht)的“婚姻法目前的危機”,收錄於《 婚姻的意義:家庭、州、市場和道德》,羅伯特•喬治(Robert T. George)和珍•貝斯克•艾士坦(Jean Bethke Elshtain)編(Dallas: Spence Publishing Company, 2006),第215-221頁。

4

“珍妮佛•羅柏克•茂思(Jennifer Roback Morse)”,胡佛學院網址,http://www.hoover.org/bios/morse.html(2006年7月31日訪問)。

5

珍妮佛•羅柏克•茂思 Jennifer Roback Morse),“為什麼單方面離婚在自由社會中無立足之地”,見於婚姻的意義,第89-90頁

6

約翰•哈斯(John M. Hass),“當代世界”,見於《基督徒婚姻:歷史研究》,戈蘭•歐森(Glenn W. Olsen)編(New York: The Crossroad Publishing Company, 2001),第336頁。南茜•科特(Nancy F. Cott)說得很清楚:“加利福尼亞首先於1969年採納了‘無過錯離婚’,四年之內至少36個州允許了這種選擇。到1985年,每個州都走上了這條路,雖然沒有都採用‘無過錯’這個名目,但內容基本上是相同的,即確實不能相處的一對夫婦可以終止婚姻。”《公眾表決:婚姻和國家的歷史》(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0),第205頁。

7

哈斯,《當代世界》,第336頁。也見於《國家重要統計和報告》,由疾病控制中心發佈,第53卷,第21頁(2005年6月28日):

8

斯巴特,“婚姻法目前的危機”,見於婚姻的意義,第221頁。

9

哈斯,《當代世界》,第336頁。

10

茂思,“為什麼單方面離婚在自由社會中無立足之地”,見於婚姻的意義,第90頁。

11

同上,第7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