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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聖經的婚姻世界觀

那些希望支持雙性婚姻的人們應該從教會的醫療事工得到啟發。他們沒有公然抨擊巫醫和他們那些迷信的方劑,而是專注于提供優良的醫藥:盤尼西林、外科手術、營養食品、以及注重清潔,後來人們就對愚蠢的巫醫們失去了興趣。

今天,這塊土地上也有性和婚姻的巫師。他們也許沒有以羽毛和紋身來裝飾自己,但他們是同樣的騙子。他們的病人和19世紀宣教士所遇見的印第安人一樣可憐。正像基督教如今在曾經被泛靈論盛行的村莊起主導作用一樣,敬虔的婚姻觀也會在一個情欲氾濫成災、婚姻越來越廉價的文化中取得支配地位。

在目前針對同性婚姻的辯論中,我們很容易被誘惑糾纏在同性戀婚姻的悖逆和他們將帶來的社會破壞這些問題上。這些確實是很重要的話題,但是基督徒也必須高舉積極完美的婚姻,就像神所設計的那樣。在這方面,寇爾森(Charles Colson)提供了一個很好的樣板。他給出了基於聖經的世界觀的基本大綱:“創造——我們是從哪里來的?墮落——這個世界錯在哪里?……救贖——解決方案是什麼,以及我們怎樣才能建立一個更好的世界?1 這在婚姻上的應用很明顯:

創造:聖經教導我們說,神造人的方式,是先造相似、但又不同的兩個藍本,一個男的,一個女的(創 1:27 )。儘管這個自然的基本事實被一波又一波的倫理相對主義、單性的意識形態、以及社會學改造工程所衝擊,它卻像直布羅陀的岩山一樣屹立不倒。神為了生殖繁衍以及社會工作,將男女配對(創 1:28 ),並且在這個制度的周圍圈上了禁戒的籬笆(比如,利 18 2 人類的絕大多數都明白這一點。有史以來,人們都在頌揚神設立異性婚姻的智慧3 除了在若干“小而閉塞的原始部落”之外,這已經成為跨世紀、跨文化的規範4

墮落:很少有什麼名詞像“gay(愉快)”這個字被固化為“同性戀”更不合適的了,因為同性戀的生活方式根本不愉快。那是鬼鬼祟祟、腐敗5 而且貧瘠的,而且它還毫無羞恥地自我辯護,甚至自我張揚。同性戀活動家想得到認可,不管這將給社會帶來多大的代價。經驗證明,這個代價極其高昂。在斯堪的納維亞半島,他們爭得了結婚的權利,但是現在婚姻根本不再受到尊重,甚至很少有同性戀或非同性戀費心去結婚,結果在瑞典、丹麥、和挪威,大部分孩子都是在婚外出生的6 荷蘭也學了他們的榜樣,現在也正在經受同樣的禍患7 在這個道德相對主義氾濫、多配偶或多角戀愛盛行的時代,那些將在越來越怪異、並且不可靠的家庭裏長大的孩子們,真是可憐8

救贖:從耶穌對婚姻聖潔的教導(例如,可10:10-12 ),到保羅對教會監督的婚姻要求(提前 3:1-7 ),再到亞居拉和百基拉的榜樣(徒 18:24-26 ),新約聖經尊重健康的異性婚姻,並且勾勒出獲得這種婚姻的關鍵之點。聖靈重生失喪的靈魂,給以前誤入歧途的人一顆盼望正義的心。一些福音機構也相繼出現,服務於家庭(例如,婚姻拯救者 9和基本異性性關係(例如,出埃及國際組織 )。儘管這個世界掩蓋並且嘲笑那些停止同性戀行為的人所作的見證,得到解脫和新生命的人卻為數眾多,並且無比有力10

正如寇爾森提醒我們的,“我們不僅是要從罪中被拯救出來,我們也是被救來做些什麼:去發展神所創造的。11 救恩不僅是逃離罪;它也是引導,不只引導我們走向天堂,也引導我們把現在的世界變得更美好,這其中包括培養健康的婚姻。

注:
1

查理斯•寇爾森(Charles Colson)和南茜•珀西(Nancy Pearcey),“我們在做什麼”,《今日基督教》(1999年10月4日),第152頁。

2

見《關鍵時刻雜誌》文章,“帶刺的鐵絲網”。

3

例如,可見焦萬尼•巴蒂斯達•維柯(Giovanni Battista Vico,1668-1744)歷史性的對婚姻的基本特性的稱頌,即婚姻是社會的“苗床”。被引用於“同性婚姻的滑坡”,家庭研究委員會手冊,2004,http://www.frc.org/get.cfm?i=BC04C02。

4

同上。

5

男同性戀者易感染人類乳突狀病毒,乙型肝炎,淋病,梅毒,同性戀腸道綜合征,愛滋病,以及直腸癌。女同性戀者特別容易感染細菌性陰道病,丙型肝炎以及愛滋病。見提莫太。 J. 戴利(Timothy J. Daily),“同性戀行為的負面健康影響”,《黑暗的執著:同性戀生活方式的悲劇和威脅》(Nashville: Broadman & Holman出版社, 2003),81-94頁。

6

吉恩•愛德華•維茲(Gene Edward Veith),“北歐的軌跡”,《世界》(2004年3月6日),第22頁。http://www.worldmag.com/world/issue/03-06-04/cover_2.asp。

7

斯丹利•克孜(Stanley Kurtz),“無須解釋:同性婚姻使荷蘭走向斯堪的納維亞之路”,《國家評論》,http://www.nationalreview.com/kurtz/kurtz200406030910.asp.

8

斯丹利•克孜(Stanley Kurtz),“在同性婚姻之後:走向開放婚姻”,《標準週刊》(2003年8月4/11), 第28頁,http://www.weeklystandard.com/Content/Public/Articles/000/000/002/938xpsxy.asp?pg=1.

9

“從1996年以來,這個組織幫助了184個城市的牧師採用’社區婚姻條例’。根據這個條例,在給定社區的教會都同意,只有在雙方完成4個月的婚前準備以後,才准許結婚”。麗恩。文森特,“評論美國家庭”,《世界》(2004年3月6日),第19頁。 http://www.worldmag.com/world/issue/03-06-04/cover_1.asp.

10

例如,見麥裏薩•弗萊賴爾(Melissa Fryrear) http://www.exodus-international.org/testimonials_left_homosexuality_42.shtml 以及艾蘭•琛波斯 (Alan Chambers) http://www.exodus-international.org/testimonials_left_homosexuality_chambers.shtml.

11

見寇爾森和派阿西,第15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