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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的類比——同性戀婚姻和跨種族婚姻

1967年,正當美國民權運動 覺醒的時候,美國高等法院在洛文(Loving)訴弗吉尼亞州案中做出的裁定,推翻了16個州禁止跨種族婚姻的法令。高等法院發現,這種法令僅僅來源於“招人反感的種族主義”,規定“在我們的憲法之下,是否和另一種族的人結婚的自由在於個人,所在州不得阻止。1 洛文案的裁定最近在另一場國民辯論中成為一觸即發的焦點,這一次是針對同性戀婚姻。同性戀活躍分子已經在頻繁地大聲宣稱,國家今天拒絕兩個同性的人結婚和40年前拒絕兩個不同種族的人結婚,沒有什麼兩樣:那時高等法院介入了爭論,他們說,這次高等法院也應該同樣做。在2003年,麻薩諸塞州的高等法院就是這麼做的,它實質上就是以洛文案為先例來做出裁定,迫使該州居民接受同性婚姻。法院下令:“正如……洛文案所表明的,如果不包括和一個人自願選擇的物件結婚的權利,結婚權利的意義不大……2

但是,洛文(Loving)訴弗吉尼亞州案能支持的範圍有多大呢?很明顯,這是個在全國辯論中令人注目的類比;至少麻薩諸塞高等法院的四個法官接受了。但法庭的推理有個嚴重的問題:若仔細考查的話,我們會發現,洛文案的裁定並沒有宣稱,一個人可以和其想要與之結婚的任何人結婚;事實上,通過推翻幾個州特殊的種族偏見,它重新肯定、並重新建立了簡單、古老、傳統的婚姻定義,即一個男人和一個女人的結合。

理查•洛文(Richard Loving)是一個白種男人,因為和一個黑種女人結婚而被弗吉尼亞州驅逐、並被禁止入境25年。當洛文狀告該州時,實際上是在要求法院重新肯定古老但並不複雜的對婚姻的理解——一個男人和一個女人的結合——,並廢除弗吉尼亞州對該定義奇怪的種族附加條件,從而准許他和他所愛的女人結婚。法院同意了,並裁定,弗吉尼亞州對婚姻定義的附加條件純粹出於種族主義者維護白人優於黑人的願望。這個決定並沒有給婚姻以新的定義;相反,從普世對婚姻制度的統一認識之中,它廢除了南方種族主義那不受歡迎的附加條件。即使是在美國,弗吉尼亞州的規定也只占少數。在洛文案裁定的時候,只有16個州有反對種族間婚配的法律;14個州通過正常的民主和立法程式廢止了這些法律3 簡言之,已拆毀種族屏障的美國迅速回到了由來已久的對婚姻的樸素定義,即一男一女的結合。同樣,法院接受了這個定義,並迫使幾個反對州也加入這個行列。

而另一方面,對同性婚姻的要求是非常不同的。同性戀活躍分子正在要求美國法院作出完全史無前例的事——拋棄婚姻的傳統定義,並完全重新定義之。當麻薩諸塞州高級法院強行批准同性婚姻時,它並非簡單地從一種歷史悠久的傳統中去除附著的某種特別偏見;它是從核心上對婚姻重新定義。更甚的是,它沒有顧及在這件事上幾乎全國性的一致意見。洛文案所推翻的是16個反對州的法律,但另外34個早已得出了同樣的結論。而強迫推行同性婚姻卻要改變50個州的法律,其中每個州都有眾多強烈擁護傳統婚姻定義的人。

所以,洛文對佛吉尼亞案對同性婚姻來說,根本不是任何先例。洛文案遠遠不是肯定和一個人選擇的任何人結婚的權利,而是重新肯定跨文化、跨文明,甚至跨宗教的婚姻定義。同性婚姻要把這些拋在一邊,完全重新定義這種制度。

當然,婚姻的定義並不那麼容易改變。在創世之初,神規定它由一個單身男人和一個單身女人所組成。在人類歷史的絕大部分時間裏,神的這個命令從未受過挑戰,包括在1967年也是如此。現在,在短短幾年裏,區區幾個活躍分子正在要求區區幾個法官推翻亙古以來的智慧4 也許,更明智的做法是做個深呼吸,暫時使活躍份子的熱情冷卻一下,考慮考慮這種倉促、史無前例的運動可能會帶來的可怕後果。

注:
1

美國高等法院判決,洛文對佛吉尼亞案(Loving v. Virginia),388 U. S. 1 (1967年), Id. 第12頁。

2

希拉蕊。古德里奇等對公眾健康部(Hillary Goodridge, et al. v. Department of Public Health),(麻塞諸塞高等法院)SJC-08860, III.B。

3

克雷頓。克萊默(Clayton Cramer),“糟糕的類比:跨種族及同性婚姻”,克雷頓。克萊默的網志,http://www.claytoncramer.com/weblog/2004_02_22_archive.html#107776599068817597

4

見《關鍵時刻雜誌》文章:“同性戀和亙古不變的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