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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的类比——同性恋婚姻和跨种族婚姻

1967年,正当民权运动 觉醒的时候,美国高等法院在洛文(Loving)诉弗吉尼亚州案中做出的裁定,推翻了16个州禁止跨种族婚姻的法令。高等法院发现,这种法令仅仅来源于“招人反感的种族主义”,规定“在我们的宪法之下,是否和另一种族的人结婚的自由在于个人,所在州不得阻止。1 洛文案的裁定最近在另一场国民辩论中成为一触即发的焦点,这一次是针对同性恋婚姻。同性恋活跃分子已经在频繁地大声宣称,国家今天拒绝两个同性的人结婚和40年前拒绝两个不同种族的人结婚,没有什么两样:那时高等法院介入了争论,他们说,这次高等法院也应该同样做。在2003年,麻萨诸塞州的高等法院就是这么做的,它实质上就是以洛文案为先例来做出裁定,迫使该州居民接受同性婚姻。法院下令:“正如……洛文案所表明的,如果不包括和一个人自愿选择的对象结婚的权利,结婚权利的意义不大……2

但是,洛文(Loving)诉弗吉尼亚州案能支持的范围有多大呢?很明显,这是个在全国辩论中令人注目的类比;至少麻萨诸塞高等法院的四个法官接受了。但法庭的推理有个严重的问题:若仔细考查的话,我们会发现,洛文案的裁定并没有宣称,一个人可以和其想要与之结婚的任何人结婚;事实上,通过推翻几个州特殊的种族偏见,它重新肯定、并重新建立了简单、古老、传统的婚姻定义,即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的结合。

理查德•洛文(Richard Loving)是一个白种男人,因为和一个黑种女人结婚而被弗吉尼亚州驱逐、并被禁止入境25年。当洛文状告该州时,实际上是在要求法院重新肯定古老但并不复杂的对婚姻的理解——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的结合——,并废除弗吉尼亚州对该定义奇怪的种族附加条件,从而准许他和他所爱的女人结婚。法院同意了,并裁定,弗吉尼亚州对婚姻定义的附加条件纯粹出于种族主义者维护白人优于黑人的愿望。这个决定并没有给婚姻以新的定义;相反,从普世对婚姻制度的统一认识之中,它废除了南方种族主义那不受欢迎的附加条件。即使是在美国,弗吉尼亚州的规定也只占少数。在洛文案裁定的时候,只有16个州有反对种族间婚配的法律;14个州通过正常的民主和立法程序废止了这些法律3 简言之,已拆毁种族屏障的美国迅速回到了由来已久的对婚姻的朴素定义,即一男一女的结合。同样,法院接受了这个定义,并迫使几个反对州也加入这个行列。

而另一方面,对同性婚姻的要求是非常不同的。同性恋活跃分子正在要求美国法院作出完全史无前例的事——抛弃婚姻的传统定义,并完全重新定义之。当麻萨诸塞州高级法院强行批准同性婚姻时,它并非简单地从一种历史悠久的传统中去除附着的某种特别偏见;它是从核心上对婚姻重新定义。更甚的是,它没有顾及在这件事上几乎全国性的一致意见。洛文案所推翻的是16个反对州的法律,但另外34个早已得出了同样的结论。而强迫推行同性婚姻却要改变50个州的法律,其中每个州都有众多强烈拥护传统婚姻定义的人。

所以,洛文对弗吉尼亚案对同性婚姻来说,根本不是任何先例。洛文案远远不是肯定和一个人选择的任何人结婚的权利,而是重新肯定跨文化、跨文明,甚至跨宗教的婚姻定义。同性婚姻要把这些抛在一边,完全重新定义这种制度。

当然,婚姻的定义并不那么容易改变。在创世之初,神规定它由一个单身男人和一个单身女人所组成。在人类历史的绝大部分时间里,神的这个命令从未受过挑战,包括在1967年也是如此。现在,在短短几年里,区区几个活跃分子正在要求区区几个法官推翻亘古以来的智慧4 也许,更明智的做法是做个深呼吸,暂时使活跃份子的热情冷却一下,考虑考虑这种仓促、史无前例的运动可能会带来的可怕后果。

注:
1

美国高等法院判决,洛文对弗吉尼亚案(Loving v. Virginia),388 U. S. 1 (1967年), Id. 第12页。

2

希拉里。古德里奇等对公众健康部(Hillary Goodridge, et al. v. Department of Public Health),(马萨诸塞高等法院)SJC-08860, III.B。

3

克雷顿。克莱默(Clayton Cramer),“糟糕的类比:跨种族及同性婚姻”,克雷顿。克莱默的网志,http://www.claytoncramer.com/weblog/2004_02_22_archive.html#107776599068817597

4

见《关键时刻杂志》文章:“同性恋和亘古不变的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