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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的智慧、古代的處罰:伊拉斯姆對婚姻的辯護(1518)——德西得烏•伊拉斯姆(約1466-1536)

鹿特丹的德西得烏•伊拉斯姆 (Desiderius Erasmus)是當時卓越的人文主義者。他是一個修士、作家,做過布魯塞爾宮廷的皇家顧問,是典型的“博學多才的人”。他最大的成就是出版了新約希臘文聖經的鑒別文本,在歐洲開始重新研究聖經時,該文本成為新教及天主教牧師的標準參考文獻。本文摘自他的文章“對婚姻的頌贊1 ,文中他勸說一個年輕人選擇結婚而非獨身。伊拉斯姆根據自己的經驗寫了此文。他作修士不是自願的。他在文中通過歷史得出結論,如果婚姻不是對社會極其重要的話,為什麼過去的偉大文化要用嚴厲的法律來對付觸犯婚姻紐帶的暴力呢?

如果你想知道古代對婚姻價值的重視,試看對褻瀆婚姻的處罰。希臘曾經立法,違反婚姻權利的人,要參戰十年。另外,不僅羅馬法律,希伯來和蠻族人的國家也都對犯姦淫的人處以極刑。做賊的懲罰是償還四倍;通姦罪要處死。在希伯來人中,被人用石頭砸死就是違反婚姻制度的人的命運,因為沒有婚姻制度,人們將不復存在。還不止於此,嚴厲的法律允許人們刺死正在行淫的人,不必經過審判或擔心觸犯法律,……這表明,偷別人的妻子被視為比殺人還嚴重得多的罪行。確實,婚姻被視為最聖潔的制度,破壞婚姻要以命相擔,而且對此報復不需等候法律審判,這種權利甚至在弑2 的情況下都不存在。

注:
1

德西得烏•伊拉斯姆(Desiderius Erasmus),“對婚姻的頌贊”,收於《比翼雙飛》,艾米和里昂•卡斯(Amy and Leon Kass)編(Notre Dame: University of Notre Dame Press, 2000),第96頁。

2

謀殺自己的父親、母親或近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