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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的智慧、古代的处罚:伊拉斯姆对婚姻的辩护(1518)——德西得乌•伊拉斯姆(约1466-1536)

鹿特丹的德西得乌•伊拉斯姆 (Desiderius Erasmus)是当时卓越的人文主义者。他是一个修士、作家,做过布鲁塞尔宫廷的皇家顾问,是典型的“博学多才的人”。他最大的成就是出版了新约希腊文圣经的鉴别文本,在欧洲开始重新研究圣经时,该文本成为新教及天主教牧师的标准参考文献。本文摘自他的文章“对婚姻的颂赞1 ,文中他劝说一个年轻人选择结婚而非独身。伊拉斯姆根据自己的经验写了此文。他作修士不是自愿的。他在文中通过历史得出结论,如果婚姻不是对社会极其重要的话,为什么过去的伟大文化要用严厉的法律来对付触犯婚姻纽带的暴力呢?

如果你想知道古代对婚姻价值的重视,试看对亵渎婚姻的处罚。希腊曾经立法,违反婚姻权利的人,要参战十年。另外,不仅罗马法律,希伯来和蛮族人的国家也都对犯奸淫的人处以极刑。做贼的惩罚是偿还四倍;通奸罪要处死。在希伯来人中,被人用石头砸死就是违反婚姻制度的人的命运,因为没有婚姻制度,人们将不复存在。还不止于此,严厉的法律允许人们刺死正在行淫的人,不必经过审判或担心触犯法律,……这表明,偷别人的妻子被视为比杀人还严重得多的罪行。确实,婚姻被视为最圣洁的制度,破坏婚姻要以命相担,而且对此报复不需等候法律审判,这种权利甚至在弑2 的情况下都不存在。

注:
1

德西得乌•伊拉斯姆(Desiderius Erasmus),“对婚姻的颂赞”,收于《比翼双飞》,艾米和里昂•卡斯(Amy and Leon Kass)编(Notre Dame: University of Notre Dame Press, 2000),第96页。

2

谋杀自己的父亲、母亲或近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