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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蹤可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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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穌號的罪惡

英國人參與非洲奴隸貿易開始于1562年。當時約翰•霍金斯(John Hawkins)帶著三艘船出航,來到塞拉里昂。他在那裏“依靠武力和其他手段1 把300名非洲奴隸弄到手,然後把他們運到加勒比海。帶著成功的喜悅、並被貪婪所驅使,霍金斯於1564年為了另一批人口販賣重回幾內亞海岸。具有諷刺意味的是,他第二次的船名是耶穌號。可悲的是,他的“成就”最終得到了伊莉莎白女王的認可,並被封為騎士。

一個多世紀以後,一位因其在英格蘭吉德敏斯特(Kidderminster)的事工而聞名、叫作理查•巴克斯特(Richard Baxter) 的牧師公開指責這種“成就”。他爭辯說,真正的耶穌同霍金斯的貿易毫無關係。他的《基督徒手冊》(A Christian Directory, 1673)被證明是當時的“公共神學”手冊,致力於“解決良心方面的實際案例,把理論知識轉化為嚴肅的基督徒行動。2 該書在由基督教道德、經濟、教會,政治四個部分組成的結構中,將聖經真理應用於當時的問題。在第二部分,巴克斯特還對“那些擁有黑人和其他奴隸的海外種植園主”給出“忠告……3

到了巴克斯特的時代,霍金斯的名字已經成為一個遙遠的記憶,但他所留下來的這種行為依舊沒有改變。這位吉德敏斯特教區的牧師主要是向教會發表評論,因為教會裏包括有奴隸主和奴隸販子——“他們[奴隸]靈魂受託于基督的管家或監護人”4 受其時代的局限,巴克斯特覺得基督徒購買和使用奴隸是合法的,只要這些奴隸是戰爭囚犯、或者自甘處於那種狀況、或者偷盜卻不能償還、或者因犯罪而被懲罰。

儘管如此,巴克斯特的語氣還是譴責性的。他宣稱,如果奴隸制剝奪了一個人“因弟兄的愛所要求每個人為了他人的益處而給予對方的那些自由、權益和安樂的話,……”就是“非法的,5 他認識到,那些賣身為奴的人常常都被利用,而他們的主人也未能表現出足夠的愛。最重要的是,他爭辯說,擁有奴隸會嚴重損害一個人的救恩,致使他背離神,或是在那些目睹了奴隸處境的非信徒中激起對基督教的仇恨,以至於不願意做和信仰有關的任何事情。他勸告說:

倘若他們是異教徒,為了通過向他們展示基督徒不那麼屬世、不那麼殘酷和易怒,反而比其他人更有智慧和仁愛、更加聖潔和謙和,從而為基督和宗教之愛贏得他們,那麼就可以使用他們。但那些以其殘忍和貪婪,讓甚至連奴隸都感到震驚、以致阻礙他們信主和得救的人,有禍了6

巴克斯特不光抨擊這種疾病的症狀,也抨擊其病根:“屬世的利益[是]他們的財寶和神。7 藉著聖經8 他將奴隸制度同亞幹、巴蘭和無知財主的貪婪聯繫了起來——他們都因無法滿足的貪欲而給自己帶來徹底的毀滅。這些人都是霍金斯的祖先,被巴克斯特宣告為犯了“世上最惡劣的偷盜”之罪9

在霍金斯和巴克斯特的時代,基督徒把合法性道德弄混淆了;他們以為一種做法得到了法律許可,就是在道德上可行的。不幸的是,每個世代都有基督徒犯這種錯誤。一種行為可能是合法的,但卻並不一定是道德的。因此,擺在當今的巴克斯特們面前的任務是,將人民的眼睛從世上的標準提升到永活真神的理想標準。

注:
1

William Edward Hartpole Lecky著,“十八世紀英國史”(A History of England in the Eighteenth Century),第 2卷(New York: D. Appleton Company, 1882),第13頁。

2

Richard Baxter著,“基督徒手冊選章”(Chapters from a Christian Directory), Jeannette Tawney編(London: G. Bell and Sons Ltd, 1925),引言。

3

同上,第26頁。

4

同上,第27頁。

5

同上,第31頁。

6

同上,第35頁。

7

同上,第28頁。

8

猶大書第11章(Jude 11)彼得後書2:3節,14節,15節(2 Peter 2: 3, 14, 15)路加福音12:19-21節(Luke 12: 19-21)雅各書5:1-4節(James 5: 1-4).

9

同上,第3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