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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父對婚姻的高度重視

尼西亞大公會議(主後325年)的兩個決議凸現出教父們對婚姻的尊重。第一個決議維護牧師的婚1, 第二個為喪偶再婚辯護。儘管後一個決議為渴望尋找新伴侶的寡婦和鰥夫提供了基礎,從而清楚表明對婚姻的看重,但實際上卻是一個折中的表決。教會對夫妻最初的誓約看得如此之重,以至於著名人物如黑馬(Hermas)、猶斯丁 (Justin Martyr)和雅典那哥拉 (Athenagoras)都認為,夫妻之間的結合是超越死亡的2 他們的嚴苛並沒有被最終採納3 但是這個看法會被拿來討論本身,顯示出這群人對婚姻誓約的極端認真。研究基督教早期教父的學者維利•若道夫(Willy Rordorf)說:“婚姻是夫妻的完全結合,意味著毫無保留的忠誠,這一點新約和早期教會都一致同意4

尼西亞大公會議以確認基督的神性聞名,但它也討論了婚姻問題,這看上去或許有點奇怪。但是,如果考慮到當時的背景,就不令人驚奇了。根據羅馬法律(在全羅馬帝國有效),婚姻像其他合同一樣,是一個私人合同——可以經一方或雙方解除。“所以,離婚不難辦到5” 因此,教會採取了反文化的立場,即便他們的會眾也會做同樣的事情,教會也反對。當屈梭多模 (Chrysostom)就離婚的問題講道時,他注意到他的會眾中有些人“羞愧得低下了頭”,而安波羅修 (Ambrose)則發現,很有必要教導他的讀者們不要使用政府的離婚法6 事實上(可能是考慮到羅馬帝國對離婚的許可),教父們堅定地捍衛婚姻,把婚姻視為聖事(基督和教會的關係象徵),也視為神對人類不變之愛的見證。

配偶犯姦淫後是否可以再婚,教父們對此確實意見不一,並且反復爭辯馬太福音19:9的詮釋——“凡休妻另娶的,如果不是因為妻子不貞,就是犯姦淫了。”(新譯本)。奥古斯丁 等一些教父禁止任何情形下的離婚,而屈梭多模(Chrysostom)等人則允許在配偶另一方犯姦淫的情況下離婚7 黑馬牧人(The Shepherd of Hermas)的立場比這嚴格:如果丈夫發現妻子犯了姦淫,而她又不悔改——他必須“休了她”,並且不再結8。 但是,特土良 (Tertullian)指出了特例離婚:“沒有正當解除的婚姻是永久的;所以,當婚姻沒有解除時,再婚是犯姦淫……然而,在正當情形下離婚,甚至基督也會為之辯護9” 因為允許“正當解除”婚姻關係,特土良提議應有“相關的再婚權利”10

當然,這種分歧也同樣在當代教會的辯論中出現。無疑,那些在任何情況下都拒絕再婚的人們,會指出初期教會對婚姻的強烈保11。 但是,為聖經允許在特定情況下再婚而辯護的人們提醒我們,教父們在這個問題上的意見並不一致12

應該怎樣理解這些教父們呢?至少,當時與今天非常相似,幾乎都把婚姻誓約等同于法律合同,但在這樣的社會和文化之中,他們堅定地維護婚姻。初期教會抓住聖經的教導,把它應用在生活的各個層面——從對基督的教義到對婚姻的看法。既然我們生活在一個在任何情況下都可以拋棄婚姻、鼓勵離婚、並且認為再婚是理所當然的文化之中,教父們的觀點值得我們三思。

注:
1

蘇格拉底,《尼西亞及後尼西亞時期教父選集》系列二卷二之中《主後305-439年教會歷史》,菲力浦•柴夫(Philip Schaff)和亨利•韋斯(Henry Wace)編,第18頁。在別的譯本中,見《主後305-439年教會歷史》,第一本書,第11章。

2

正如雅典那哥拉(Athenagoras)表明他的信念,“無論誰和第一個妻子分開,即便妻子已死,也是一個暗藏的犯姦淫的人。”由艾倫德贊(J. P. Arendzen)在“尼西亞前對離婚說法的解釋”,神學研究雜誌(The Journal of Theological Studies)20 (1919), 231-232頁。

3

派特•愛德溫•黑賴爾(Pat Edwin Harrell),《早期教會中的離婚和再婚:尼西亞前教會中的離婚和再婚歷史》(Divorce and Remarriage in the Early Church: A History of Divorce and Remarriage in the Ante-Nicene Church)(Austin, TX: R. B. Sweet Company, 1967), 170-171頁。

4

威利•魯道夫(Willy Rordorf),“新約及早期教會中的婚姻”(Marriage in the New Testament and in the Early Church),教會歷史雜誌20,第二期(1969年10月),203頁。

5

黑賴爾(Harrell),173頁。當然,對獨身的禁止是在羅馬男女雙方為帝國創造、產生公民的“神聖職責”的背景下來看待的。

6

同上,174頁。黑賴爾(Harrell)指出,儘管屈梭多模(Chrysostom)和安波羅修(Ambrose)是在尼西亞決議之後作牧師,但對他們來說成立的事情,很可能對他們之前的時代也成立。

7

魯道夫(Rodorf),204頁。魯道夫也指出,奥古斯丁反對任何情形下的再婚。對在姦淫的條件下允許再婚的那些教父們,魯道夫引用俄利根(Origen)、巴西流(Basil)、伊皮法紐(Epiphanius)、屈梭多模(Chrysostom)、拉克坦休氏(Lactantius)、耶柔米(Jerome)、坡蘭休斯(Pollentius)(奥古斯丁的反對者)、以及安波羅夏斯特(Ambrosiaster)說過的話。

8

由艾倫德贊(J. P. Arendzen)引用,“尼西亞前對離婚說法的解釋”,神學研究雜誌(The Journal of Theological Studies)20 (1919), 230頁。

9

特土良(Tertullian),《尼西亞前教父中之反對異端者馬吉安》,卷三,菲力浦•柴夫(Philip Schaff)編(Grand Rapids, MI: Eerdmans, 1986),405頁。在別的譯本中,見《反馬吉安》,第4本,第34章。添加了斜體。

10

黑賴爾(Harrell),179頁。黑賴爾引用了同一本特土良的書。儘管黑賴爾從來沒有明確說,特土良從來沒有提到過再婚,但他下面的論述也是正確的:“這段話的整個要旨是暗示,離婚和再婚在適當條件下是可能的。對那些一方面堅持離婚的不可能性,另一方面又允許相應再婚權利的人來說,如何維持這兩者之間的關係,特土良的話帶來了極大的困難。”同上。

11

例如,見威廉•赫思(William A. Heth),“對因姦淫而離婚後准許再婚的基本看法改變:查理斯的影響”(The Changing Basis for Permitting Remarriage after Divorce for Adultery: The Influence of R. H. Charles),三一雜誌11(1990),147頁:“在最初的五個世紀裏,因馬太19:9中所說的不道德而引起的‘離婚’,教會的早期基督徒作者並不把它解釋為解除婚姻的行為。”

12

克萊格•佈雷姆伯格(Craig L. Blomberg),“婚姻、離婚、再婚和獨身:馬太福音19:3-12的注釋”,三一雜誌11(1990),18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