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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格拉底,《尼西亞及後尼西亞時期教父選集》系列二卷二之中《主後305-439年教會歷史》,菲力浦•柴夫(Philip Schaff)和亨利•韋斯(Henry Wace)編,第18頁。在別的譯本中,見《主後305-439年教會歷史》,第一本書,第1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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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雅典那哥拉(Athenagoras)表明他的信念,“無論誰和第一個妻子分開,即便妻子已死,也是一個暗藏的犯姦淫的人。”由艾倫德贊(J. P. Arendzen)在“尼西亞前對離婚說法的解釋”,神學研究雜誌(The Journal of Theological Studies)20 (1919), 231-23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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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特•愛德溫•黑賴爾(Pat Edwin Harrell),《早期教會中的離婚和再婚:尼西亞前教會中的離婚和再婚歷史》(Divorce and Remarriage in the Early Church: A History of Divorce and Remarriage in the Ante-Nicene Church)(Austin, TX: R. B. Sweet Company, 1967), 170-17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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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利•魯道夫(Willy Rordorf),“新約及早期教會中的婚姻”(Marriage in the New Testament and in the Early Church),教會歷史雜誌20,第二期(1969年10月),20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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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賴爾(Harrell),173頁。當然,對獨身的禁止是在羅馬男女雙方為帝國創造、產生公民的“神聖職責”的背景下來看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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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174頁。黑賴爾(Harrell)指出,儘管屈梭多模(Chrysostom)和安波羅修(Ambrose)是在尼西亞決議之後作牧師,但對他們來說成立的事情,很可能對他們之前的時代也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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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道夫(Rodorf),204頁。魯道夫也指出,奥古斯丁反對任何情形下的再婚。對在姦淫的條件下允許再婚的那些教父們,魯道夫引用俄利根(Origen)、巴西流(Basil)、伊皮法紐(Epiphanius)、屈梭多模(Chrysostom)、拉克坦休氏(Lactantius)、耶柔米(Jerome)、坡蘭休斯(Pollentius)(奥古斯丁的反對者)、以及安波羅夏斯特(Ambrosiaster)說過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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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艾倫德贊(J. P. Arendzen)引用,“尼西亞前對離婚說法的解釋”,神學研究雜誌(The Journal of Theological Studies)20 (1919), 23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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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土良(Tertullian),《尼西亞前教父中之反對異端者馬吉安》,卷三,菲力浦•柴夫(Philip Schaff)編(Grand Rapids, MI: Eerdmans, 1986),405頁。在別的譯本中,見《反馬吉安》,第4本,第34章。添加了斜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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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賴爾(Harrell),179頁。黑賴爾引用了同一本特土良的書。儘管黑賴爾從來沒有明確說,特土良從來沒有提到過再婚,但他下面的論述也是正確的:“這段話的整個要旨是暗示,離婚和再婚在適當條件下是可能的。對那些一方面堅持離婚的不可能性,另一方面又允許相應再婚權利的人來說,如何維持這兩者之間的關係,特土良的話帶來了極大的困難。”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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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見威廉•赫思(William A. Heth),“對因姦淫而離婚後准許再婚的基本看法改變:查理斯的影響”(The Changing Basis for Permitting Remarriage after Divorce for Adultery: The Influence of R. H. Charles),三一雜誌11(1990),147頁:“在最初的五個世紀裏,因馬太19:9中所說的不道德而引起的‘離婚’,教會的早期基督徒作者並不把它解釋為解除婚姻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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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萊格•佈雷姆伯格(Craig L. Blomberg),“婚姻、離婚、再婚和獨身:馬太福音19:3-12的注釋”,三一雜誌11(1990),18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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