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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權主義,啟蒙運動和無過錯離婚——1969

1969年9月4日,加利福尼亞州州長羅奈爾得•雷根(Ronald Reagan )簽署了該州的家庭法案——美國的第一個“無過錯離婚 ”法規。這項法規源自一項幾乎長達十年的研究專案,由州長家庭委員會負責。頗具有諷刺意味的是,該專案的目標本來是為了強化加州的婚姻、並降低該州飆升的離婚率。委員會初步建議的幾種措施應該是行之有效的:比如,強制性的離婚前諮詢、一個能提供各種修復婚姻服務的“婚姻醫院”、以及獨立的處理離婚訴訟的家庭法庭。但是,最終該州議會卻把加州的離婚法改成了單一條款:在離婚程式中去除了以“過錯”為理由的條件。

1969之前,美國每個州都規定,離婚必須以當事人或另一方的過錯為基礎1 早期的美國人繼承了基督教傳統,認為婚姻是神所規定的,有益於配偶雙方以及整個社會。基於這個原因,教會和各州都注重確保婚姻不會在沒有充足理由的情況下解體。到了1969,許多因素綜和起來腐蝕了婚姻的概念2 其中兩個是啟蒙運動的自由主義和激進的女權主義。

在啟蒙運動之前,西方文化認為,婚姻有四個不同、但互補的方面:它是一個兩人之間的盟約 ,是一個由教會成就並牧養的屬靈機構,是由所在州承認並鼓勵的社會財產,並且也是源自人類社會本身秩序的自然制度。在十七、十八世紀,啟蒙運動的思想家們引進了新的婚姻神學理論,把它僅僅定義為在達成同意的成人之間的自願性合同。他們爭辯道,婚姻的精髓既不在於它的自然特徵,也不在於它的社會性或屬靈特徵,而僅僅是雙方自願的交易。這個交易的條款並非來自自然法則或聖經。它們由婚姻雙方自己設定,因而他們自己有權在合適的時候保持、修改或取消這些條款3 這些“合同自由”和“性隱私”的觀點給無過錯離婚法案鋪平了道路;根據這種法律,在配偶一方宣稱“無法調和的分歧”之外,無需更好的理由就可以解散一個婚姻。

1972年,隨著瑪麗•沃斯通克拉芙特(Mary Wollstonecraft)《為女權辯護》一書的發表,女權主義誕生了。儘管她為了很多立法問題爭辯,諸如教育改革、平等參政權利、甚至禁止墮胎,沃斯通克拉芙特也把某些婚姻稱為一種“合法嫖娼”4 到了1960和1970年代,沃斯通克拉芙特的追隨者把她的論點變成對離婚的強烈支持。她們說,對於在丈夫家長式的壓迫之下感到沮喪、失望的或愛冒險的婦女來說,離婚是合法逃脫的完美途徑。一個作家寫到:“離婚會成為你所做過的最棒的事。5 在幾年之內,女性主義者就成功地在所有五十個州使按需要離婚成為法律。

多年以後,羅奈爾得•雷根說,他為了簽署無過錯離婚法而非常抱憾6 無過錯離婚在美國促成了40-50%的第一次離婚,以及60%的第二次離婚7 離婚並沒有帶來所期望的自由,反而使20-30%的女人比婚前更貧窮8 和生活在雙親家庭的孩子有11%的貧困相比,與單親母親一同生活的孩子們經受著可怕的38%的貧困率9 專家們也指出,離婚家庭的孩子表現出長期的精神創傷,也缺乏社交技巧。面臨這樣的悲劇,常常只有教會在改正錯誤。除了通過教導怎樣使婚姻健康來預防離婚,牧師們還可以把婚前諮詢作為婚前要求,以此把多個教會聯合起來,幫助建立社區婚姻政策。最後,教會的代表也可以在他們各自的州裏支持改革離婚法律,使得無過錯離婚成為非法、或者更難達成。這些措施可能會是重建家庭穩定性的第一步。

注:
1

在大多數州,姦淫、拋棄或虐待是離婚的唯一法律條件。毫不令人吃驚的是,內華達州比其他州有著更自由得多的離婚政策,並由此興起了“移民離婚”產業。這是和該州長期在法律上的自由主義傾向同步的。在20世紀初,內華達州人口最少,並且繼續減少。在銀礦開採沒落之後,新的定居者不願來沙漠生活,於是當局決定使幾種在鄰州加利福尼亞被禁止的行業在該州合法化,包括賭博、賣淫以及無過錯離婚。

2

見《關鍵時刻雜誌》文章:“基督徒的婚姻確實持久”。

3

小約翰• 維特(John Witte, Jr. )“婚姻的意義”(The Meanings of Marriage),最重要的事First Things)雜誌 126, (2002年10月): 第30-41頁, http://www.firstthings.com/ftissues/ft0210/articles/witte.html (2006年8月9日訪問)。

4

瑪麗•沃斯通克拉芙特(Mary Wollstonecraft),為女權辯護(A Vindication of the Rights of Woman ),(1798,倫敦再版:Gregg International Publishers, 1970), 第338頁。)

5

梅爾•克蘭茲樂(Mel Krantzler),《開創性的離婚:個人成長的新機會》(Creative Divorce: A New Opportunity for Personal Growth )(New York: M. Evans, 1973)

6

邁克爾• 雷根(Michael Reagan),《兩次被採納》(Twice Adopted), (Nashville: Broadman and Holman Publishers, 2004), 44。

7

裘蒂斯•沃勒斯汀(Judith Wallerstein)和散德拉•布雷克斯利(Sandra Blakeslee),《出人意外的離婚表徵:25年標誌性研究》(紐約: Hyperion出版社,2000),第295頁。也參見卡莉•百尼迪(Carey Benedict),“離婚是否太容易了?”,健康雜誌13,第7期,(1999年9月):第123頁;凱倫•S•彼得森(Karen S. Peterson),“43%的首次婚姻在15年後結束:研究表明,年齡和婚姻成功有關”,今日美國,2001年5月25日;艾倫•M•派克曼(Allen M. Parkman),“扭曲的心願”(Lanham,MD:Rowman & Littlefield 出版社, 2000年)。

8

百尼迪(Benedict),第123頁。因為女人通常獲得孩子的監護權,所以她們也負擔養育孩子的主要責任。研究表明,離婚之後女人的收入下降50%。

9

尼古拉斯•茲爾(Nicholas Zill)和克利斯蒂•溫奎斯特(Christine Winquist),《領先一步:在變化的經濟條件下美國家庭如何生活》(華盛頓特區:Child Trends出版社,1994年),第17頁。見薩拉•麥克蘭納罕(Sara McLanahan)和蓋利•桑德發(Gary Sandefur),《成長于單親家庭——問題與對策》(馬里蘭州劍橋:哈佛大學出版社,1994年),第88-91頁。